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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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5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十日内,在12528642.09元中扣除税、费后,将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给付原告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三、原告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将综合楼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到被告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后十日内,被告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314473.78元”; 三、变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剩余收购价款36989905.92元; 四、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7850元,由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1100元,由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26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301元,由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908元,由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33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24元,由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851元,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5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