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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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鑫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鑫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社保费用人民币16276.44元; 二、被告北京鑫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6276.4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北京鑫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北京鑫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