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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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泛亚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阳隆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泛亚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584.45元及利息(以375584.45元为基数,至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阳隆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泛亚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0305.33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反诉原告宁阳隆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67元,由被告宁阳隆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反诉原告宁阳隆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