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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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弘毅德地质钻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807元; 三、自2021年1月1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仍由被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予以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原告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