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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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新2325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45,600元; 三、被告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金4900元,月息15‰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金36,000元,月息15‰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1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金4701元,月息15‰支付原告***自2017年2月2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负担683元,彭敏负担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