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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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500元及利息(以29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4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