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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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余某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罗某2彩礼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3831元,由***、罗某2负担2528元,由***、余某2、李某负担1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罗某2负担1013元,由***、余某2、李某负担1663元。***、罗某2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