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誉富商业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5500元。 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江苏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1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11元,由润能公司负担3334元,包钢公司负担53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