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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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天恒基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向原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化浇水费22,200,000元【600,000元/月×37个月(2014年度至2018年度×7个月/年+2019年度4月、5月)】; 二、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向原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水费利息425,212.5元【21,000,000元(至2018年度期间水费的利息)×5.5个月(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0.3625%(年息4.35%÷12个月)+600,000元(2019年4月)×2个月(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0.3625%(年息4.35%÷12个月)+600,000元(2019年5月)×1个月(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0.3625%(年息4.35%÷12个月)】; 三、驳回原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22,625,212.5元,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2,691,660元,判决给付金额22,625,212.5元,占诉讼标的的69.21%,案件受理费205,258.3元(江苏水北公司已预交),由经开区建设综合管服中心负担69.19%即142,059.27元,由江苏水北公司负担30.79%即63,19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