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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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信用卡本金13919.78元、手续费330元、利息188.31元、违约金565.42元,合计15003.51元(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此日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即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对被告***名下抵押车辆(车架号LXXXXXX93)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