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7391.88元(被告***垫付的4300元,在履行时予以返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8890.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负担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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