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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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元通卡通汽车有限公司 阳谷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汽车配件门市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822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及鉴定费30856元,由被告阳谷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梁山成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韩垓营业所,账号:4919××××096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阳谷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