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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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鑫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鲁木齐鑫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机械费)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商贸公司负担,被告商贸公司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