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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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75.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土国用(2011)第30762号工业用地(地号:05-003-054-0041)使用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1041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