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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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龙检红、巫荣聪、巫晓鹏、黄国英赔偿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龙检红、巫荣聪、巫晓鹏、黄国英赔偿损失425000元;

三、被告龚道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龙检红、巫荣聪、巫晓鹏、黄国英赔偿损失255514.01元;

四、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龙检红、巫荣聪、巫晓鹏、黄国英赔偿损失90199.37元;

五、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被告岐关车路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龙检红、巫荣聪、巫晓鹏、黄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14元,由被告龚道生负担4204元,由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岐关车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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