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罚息2997421.88元(计算至2020年1月3日),合计为17997421.88元,并自2020年1月4日起,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5625‰计算罚息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978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已预交)均由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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