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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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7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7348元、护理费8674元,共计360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营养费140元、鉴定费1260元,共计1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91元,由原告***承担98.91元、由被告***负担15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3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