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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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9973.6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湖州市××镇××路××号××幢××幢××幢××幢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湖州市(吴兴)不动产证明第0022516、0022517、0022515、0022518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数额220万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