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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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24414.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2490.48元。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被告***承担4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