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丘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原告商丘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祝庄村310国道378公里桩北鱼塘82亩所在土地上的砖房三间、活动板房一间、变压器一台、增氧机九台、发电机一组、喂料机三台予以清除,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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