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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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市×××××××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嘉源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正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061227元及违约损失(违约金以106122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肇庆端州正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1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10.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肇庆端州正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330.14元,由被告肇庆市×××××××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嘉源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80元,被告承担部分一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