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密山市富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密山市富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退还发动机号为YT19203899的FMD-2104型号拖拉机; 二、限被告密山市富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24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194元。由被告密山市富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