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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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宝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 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36791元(其中履约保证金33791元、质量保证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