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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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合同押金6000元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腾空返还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平安小区××××#(原平安二街路段)房屋,并支付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3000元∕月标准计至腾空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