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871.56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任玉信误工费1545.2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任玉信医疗费共计340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19元,减半收取计335.6元,由原告***、任玉信负担67.12元,被告***负担26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