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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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煜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00元,被告张家口市煜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13×××59)。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