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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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 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完成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南侧中国(承德)日用消费品综合交易广场第5幢104铺商品房产权证书的办理; 二、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迟延办证违约金104233.69元,并按已付房款529105.00元的日万分之一给付原告***自2021年3月26日至完成办理房产权证书之日止期间的迟延办证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34元,减半收取计1025.67元,由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