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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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六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六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代偿款6684470.51元及其利息(其中198799.12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6485671.39元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其在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8.88万股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50元,减半收取计32475元,由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005元,由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