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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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23294.19元、利息3350.02元(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合计126644.21元;自2021年3月1日起,罚息以本金123294.1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累计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该两项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388.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