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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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桂兰、王志勇、王淑伟、王淑红1.8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桂兰、王志勇、王淑伟、王淑红1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桂兰、王志勇、王淑伟、王淑红208,758.13元。 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107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被上诉人孙桂兰、王志勇、王淑伟、王淑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