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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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591147.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91147.9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300元,鉴定费37000元,共计47300元,由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761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