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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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83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7元,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760元,由原告负担22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532元,此款当事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赔偿款等各项费用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2、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