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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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招远市金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3341.9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717.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3955元(1953元+200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1219元(361元+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状递交之日7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告知办案人,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收款单位:招远市人民法院账号:15-36510104000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市支行),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