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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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72051.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821元,原告***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