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向原告***给付拆迁补偿款4083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向原告***赔偿拆迁补偿款的利息损失,以40832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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