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宏淇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宏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47468元; 二、被告沈阳宏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4746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12元,保全费1757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