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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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76,77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86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60.00元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