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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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荣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 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贵州荣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荣获劳务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9,0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承担95%即641.25元,由原告贵州荣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5%即33.75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