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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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石家庄市长安区怡情雅居.相和园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腾清并搬离此房屋,恢复原告***占用此房屋时的原状。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按不服判决的数额预交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一并递交我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