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3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绝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有条件减免,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恢107号案件结案。

审判长孙启福

审判员宋作岩

审判员杨辉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琇琳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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