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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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3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绝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有条件减免,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恢107号案件结案。 审判长孙启福 审判员宋作岩 审判员杨辉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琇琳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