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租金等计6517275.40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损失(截止2020年4月30日为566436.68元,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15.4%计算);同时赔偿给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被上诉人***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租金3584138.65元及违约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为309777.12元,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15.4%计算)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违约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按年15.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变更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钢管116639.2米,十字扣21364个,接扣6853元,转卡4370个,套管2019个,架子74个,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日2340.14元计算的租金;若不能返还,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价款(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只,套管6元/只)进行赔偿;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述返还、赔偿义务中钢管116639.2米,十字扣21364个,接扣6853元,转卡4370个,套管2019个,架子74个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日1484.62元计算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48元(已减半),由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6344元,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04元,***、***对其中198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749元,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1元,***、***对其中2337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96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42348元,上诉人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