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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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1079号 薛某某、杜某某: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312.66元、诉讼费9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119元,本院依法提取355元执行费,剩余案件款3076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0日已全部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602执107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