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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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付双方合同项下的储藏室使用权(亦即***、***基于其签订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所享有的自行车库使用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损失费4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负担280元,由***、***负担492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