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厂维护和检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模板款136,32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36,3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