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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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徐五生赔偿损失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徐五生赔偿损失317949.62元; 三、驳回原告徐五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46元,由原告徐五生负担3138元,被告王艳丽负担4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彦薇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潘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