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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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12执161号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1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533,401.70元及逾期利息35,167.99(利息分别以266,700.8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8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66,700.8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4日,以后顺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241.18元(自判决生效后第11日起即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计99日以533,401.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执行费8093.00元。 经本院执行,划拨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银行存款590,565.8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577,810.87元支付予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112执16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