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钟瑞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湖北钟瑞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7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标准计算);

驳回湖北钟瑞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2元,减半收取13211元,由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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