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2,412.21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24,771.7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有权以设定的抵押物即被告湖北楚天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鄂A×××××、车架号LDC6332T2G3613249)东风标致小型轿车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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