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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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民初39号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民初39号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代***向第三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贷款36666.33元(截止2021年4月15日);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民初39号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向***支付32719.6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