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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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21执189号之四 移送单位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并扣划发款给被害人任某。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 六、被执行人***现在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 七、本院已对被害人任某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了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律师调查令,任某对法院的调查认可,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被害人任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任某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任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李闪闪 审判员崔乃元 审判员姬春侠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丽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